2022年10月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准入许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这次新的条例相比于2018版的政策增加了有关智能网联汽车的多项要求,新车企入行门槛更高。
● 从办法升级为条例 新规级别和效力更高
本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准入许可管理条例》相比2018年颁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从名字上就有差异,从“办法”升级到了“条例”,级别和效力更高。
条例由国家行政机关或权力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制定,它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办法是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它侧重于行政约束力。
● 车企应建立符合产销规模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
新的《条例》规定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与产销规模、市场分布相适应的销售及售后服务网络,在产品设计使用周期内提供持续的售后服务及备品、配件供应,公开产品维修技术信息和报废机动车拆解指导手册。已注销、吊销、撤销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的企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停止生产销售的车型,并保证其后10年的配件供应以及相应的售后服务。
这一条新政的内容,对未来想要进入汽车生产领域的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关成本提升更大,身上的责任也更大。
● 针对目前逐步兴起的智能网联汽车 新的条例做了更全面的规定
本次《条例》对于车辆网络、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做了更全面的规定,以确保用户的个人资料得到保护。另外,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条件增加了生产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同时应当具备车辆产品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保障能力。
● “代工”模式不再被推荐
2018年版《办法》的第28条曾提出,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研发设计企业与生产企业合作,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设计企业借用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
而新的条例中并没有出现类似的内容,随着行业的变化,未来“代工”这种模式可能不再受到推荐,对于新入行的企业同样会有很大的影响。
● 严禁夸大产品性能 广告不得误导消费者
产品广告宣传不得含有夸大产品性能、混淆产品实际生产企业等不实或者具有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 编后语
面对传统车企转型,以及越来越多企业跨行造车的形式性,这一即将出台的车企和产品准入规定,更加明确了新形势下的车企责任,行业进入门槛也相应提高,对于维护行业整体的问题有很重要的作用。(来源:卡车之家 文/钟丹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