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认监委发布《关于在汽车领域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检自证试点的公告》,决定在汽车产品领域,以整车企业委托改装企业生产的平板、仓栅、厢式、自卸货车为试点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称CCC认证)自检自证改革。
具体有关事项摘抄如下:
一、试点措施
1、明确整车企业为认证责任主体
对整车企业委托不同改装企业生产的四类车,由整车企业作为认证委托人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改装企业不能单独申请CCC认证。整车企业应同时将CCC证书涉及的改装企业名单向认证机构备案。
2、四类车开展自检自证
整车企业在申请四类车CCC认证时,可以采用自有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替代第三方检测报告,可以在作出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免于提交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方面的申请材料。
二、实施要求
1、整车企业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CNCA-00C-005)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CNCA-C11-01:2020)要求,针对产品特性和生产加工特点,建立完善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确保产品一致性。
2、整车企业应加强对改装企业日常管理,确保其具备符合实施规则要求的生产资源,建立相应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一致性控制措施。如四类车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改装企业不能保证持续生产符合CCC认证要求的产品时,整车企业应立即停止改装企业相关产品生产,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告知认证机构。
3、认证机构应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对四类车自检自证的认证实施程序,重点审核整车企业对改装企业的管理要求及实施情况、产品一致性等。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到改装企业实施延伸检查或开展生产现场、市场抽样检测或检查。
4、四类车出现实施规则规定的风险情况时,认证机构应按要求对相应整车企业、改装企业实施现场检查。若存在违反CCC认证要求的情况,应依法对相应证书作出处理。整车企业提交虚假申请资料的,认证机构应依据实际情况对后续四类车的认证申请采取相应措施。